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环法盐罚字〔2022〕10号
盐亭县志丰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3MA62CURW00
投资人:孟清国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来龙乡大石村一组
我局于 2022年 8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养殖粪污溢漏至养殖场外林坡。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巡查记录表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2 年 11月 2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环法盐告字〔2022〕10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商行政务服务中心支行
户 名: 绵阳市财政局应缴归集户
账 号: 0203015090000001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