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杰同志: 你好!关于你提出的低保政策方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第四条规定: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目前,根据盐亭县人民政府盐府发【2013】2号文件规定,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人均30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人均150元/月,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此标准的家庭,均可向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低保待遇。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把好低保“入口关”,进一步提高低保对象的准确性,县民政局先后出台了盐民发【2013】5号和22号文件,明确了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的“十四不准”,其中(十一)条规定:坚决杜绝拥有私家车(小轿车、越野车、客车、货车等)或工程机械的家庭人员享受低保;(十二)条规定:坚决杜绝拥有两套(含两套)以上商品房的家庭人员享受低保。很明显,拥有私家车或两套以上商品房的家庭,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远远超过了我县目前的低保标准,所以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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