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oyou同志:你好! 现就你在给陈朝先书记的来信中,提到的关于二孩生育政策和违法违规生育处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回复: 一、关于是否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解释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为可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政策规定,总共十种生育情形。具体规定是: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五)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六)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七)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八)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根据你在来信中的情况说明,就你们夫妇而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六、七、八款和第十五条的第一、二款均不适用于你们夫妇。请你们夫妇在其他条款中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进行参考,如果符合其中之一的政策规定,可以申请审批生育第二个孩子。 二、关于你们夫妇如果不符合上述生育条件,违法违规生育第二个孩子后如何处理的政策解释 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告》(盐府告[2010]6号)的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这里的计征基数是指: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标准。2013年我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为8734元,绵阳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100元。如果你们夫妇在不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2014年度违法违规生育第二个孩子,具体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农业人口为:8734元*6倍=52404元,城镇人口为:23100元*6倍=138600元。 以上答复,如果你还存在异议的话,请亲自到盐亭县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股咨询或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16-7229382)。
县人口计生局 胥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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