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同志:你好! 现就你在给陈朝先书记的来信中提到的“关于违法违规生育处理”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有关政策解释 今年3月20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同时也意味着新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为可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政策规定,总共十种生育情形。《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达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关于违法违规生育如何处理的问题 你在来信中说明的情况:你年龄还未满30 周岁且第一个孩子也未满4周岁,同时现在已经生育了第二个孩子。依据以上的相关政策解释,你们夫妇所生育的第二个孩子属于违法违规生育,应接受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理,具体征收标准应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达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这里的计征基数是指: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标准。2013年我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为8734元,如果按照2倍处理,即:8734元*2倍=17468元;绵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100元,如果按照2倍处理,即:23100元*2倍=46200元,这就是你们夫妇违法违规生育应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 以上回复,如果你还存在异议的话,请亲自到盐亭县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股咨询或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16-7229382)。
县人口计生局 胥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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