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你好! 现就你向县委陈书记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基本条件: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一)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女均年满55周岁)。 二、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问题 从两个时间段分别进行判定: 1、1979年8月31日以前生育的。 1979年8月31日以前生育的,视为合法生育。 如:一对夫妇生育2个以上的子女均在 1979年8月31日以前生育,现仅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无子女,如这对夫妇其它条件符合,可以纳入奖励扶助。 2、1979年9月1日后生育的,以批准生育证明材料为据判定。如无,界定夫妻生育子女的合法性,原则上看生育子女数量是否符合我省各个时期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但因子女病残照顾再生育的,只能以批准生育证明材料判定。 (1)1979年9月1日—1980年8月31日:《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发[1979]14号);子女数量:不超过两个或同时存活子女数不超过两个。 (2)1980年9月1日—1984年12月期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及其配套文件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对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意见》(川委办[1982]39号)的规定。即:推行生一个,但有四种特殊情况(或县级制定,市、地、州审批执行)可以批准生育两个。 177号及《对177号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中规定:推行生一个,但四种特殊情况可以生两个。39号文件在四种特殊情况的基础上,补充了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做一些具体规定,经市、地、州审批执行,报省备案。 (3)1985年1月以后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生委办公厅《转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四川省山区计划生育政策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川委办[1984]71号)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以上回复,若不清楚,请直接联系0816-7321752 县人口计生局 胥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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