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雄: 你好!首先感谢你对民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将殡葬相关政策告知下: 我县是省人民政府规划的火化区,根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在我县死亡的人员除少数民族群众、宗教教职人员外一律要求火化。根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逾期拒不火化的,由殡葬管理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将遗体强行火化,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县(市、区)民政部门可并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埋葬骨灰的墓位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若你想详细了解殡葬方面的政策,请到我局社会事务股咨询。(联系电话:0816-7324569) 祝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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