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 你好!你的网上信件20150915002号已收悉。关于你在信件中咨询的问题,县卫计局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一、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基本条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女均年满55周岁)。 (二)申请程序。 1.申报时间、地点。符合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基本条件,本人于当年12月31日前自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计生窗口提出申报。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受理,可在次年申报。 2.申报所需材料。申报人提供本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第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有婚姻变动情况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奖励标准。从2012年开始奖励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60元。 二、关于几个问题解答 (一)父母是失地农民买保险的双女户,能否享受奖励? 1.户口性质界定。界定农村居民户口仅适用于实行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民。城镇化建设中成建制农转非但暂未征用土地、未领取征地补偿金、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可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生育行为合法性界定。 (1)1979年8月31日以前生育的,视为合法生育。 (2)1979年9月1日以后生育的,以申请人本人持有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或行政机关档案资料中记载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为据判定。无批准生育证明材料的,按以下规定判定。但因子女病残照顾再生育的,只能以批准生育证明材料判定。 ①1979年9月1日-1980年8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发〔1979〕14号)的规定,即不超过两个或同时存活子女数不超过两个。 ②1980年9月1日-1984年12月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及其配套文件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对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意见》(川委办〔1982〕39号)的规定。 ③1985年1月以后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转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四川省山区计划生育政策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川委办〔1984〕71号)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二)农村户口,家里在城里买了房是否可以享受? 根据奖扶制度基本条件第一条“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只要买房后未改变户口性质,其余三个基本条件同时具备均可享受。 以上答复,如果你还存在疑问,请您亲自到盐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和家庭发展股咨询或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16-7123375)。 感谢你对县卫生计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盐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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