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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151013005 信件状态 办结
写 信 人 ******** 写信时间 2015-10-13 16:43:40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0000****
收 信 人 陈朝先
信件主题 咨询二胎
信件内容
陈书记你好:
    我和妻子都是独身子女,现在准备带二胎。
    我查看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订)》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请问是上述两个条件都必须满足吗?
    间隔是四年是必须实岁(就是老大必须过了4个生日)还是虚岁(就是满了4个年头)
回复内容
谢谢你的来信。转胥执宇同志回复。陈朝先
陈朝先   2015-10-14 8:39:48
王皓同志:
    你好!你的网上信件20151013005号已收悉。关于你在信件中咨询的问题,县卫计局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二孩生育政策的相关解释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为可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政策规定,总共十种生育情形。具体规定是: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五)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六)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七)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八)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二、关于4年间隔期的问题
    根据《条例》规定:夫妇其中之一属于独生子女,同时女方年龄已经达到30周岁,可直接按照“单独两孩政策”的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申报;如果你们夫妇其中之一属于独生子女,同时女方年龄还不满30周岁,那么则需要你们生育的第一个孩子和现在提出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时间要有4年的间隔期才能申报。4年的间隔期指:从第一个孩子出生时“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时间算起,小孩达到4周岁的时间。
    以上回复,如果你还存在异议的话,请亲自到盐亭县卫生和计生局咨询或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16-7229373)。
                                              盐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10月19日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胥执宇   2015-10-19 14:57:59

主办单位: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盐亭县委宣传部 电话:0816-732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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