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昌应同志: 您好,我局已经收悉您的咨询件“20170828002”,现将相关问题答复于您,具体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上市进行买卖交易。 二、申报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用地申请(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原件); 4、转让方、受让方身份证件(复印件); 5、买卖契约或转让协议(原件); 6、城市规划部门意见; 7、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具体情况可咨询盐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电话:7224715。 特此回复。
盐亭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