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书记信箱”更改姓名咨询的回复 《四川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公厅治发[2015] 19号)第五十四条规定: (姓名变更范围) 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公安部治安局《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006) 304号)办理。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综上所述:如果你属于成年人且符合上述规定,先到公证处进行更改姓名公证(因成年人更改姓名涉及诸多法律责任),然后本人持公证书、户口簿到户籍派出所富驿派出所进行申报更改(金安乡户籍由富驿派出所进行管理)。
盐亭县公安局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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