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访人不接电话,不能得知双方户口城乡分类性质,无法征对性回复,现将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回复如下: 1、迁入地城乡分类为农村户口,迁出地城乡分类为城镇户口的迁移:严禁迁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规定:“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 2、迁出迁入双方城乡分类均为农村户口的迁移:(迁入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1):进行实有人口采集。(如果迁出人员在省内居住,在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实有人口采集;如果迁出人员在省外居住,在原户籍地派出所进行实有人口采集。) (2):迁户申请(双方签字)。 (3):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迁入地村(居)委会同意迁入意见。(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规定) 3、迁入地城乡分类为城镇户口的迁移: (1):进行实有人口采集。(如果迁出人员在省内居住,在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实有人口采集;如果迁出人员在省外居住,在原户籍地派出所进行实有人口采集。) (2)迁户申请(双方签字) (3):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盐亭县公安局 201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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