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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财政局关于征求《绵阳市学生资助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1-11-05 17:10 阅读人次:

各区(园区)、科学城财政局,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以及《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0〕2 号)有关精神,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市财政设立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绵阳市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你地(单位)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 10 月 21 日前将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扫描反馈至指定邮箱,其中:市教体局、人社局汇总各地教体、人社部门及市属学校意见。感谢支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财政局科教与文化科王翔;联系电话 2223586,邮箱 myczkjw@163.com

附件:《绵阳市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绵阳市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避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贫困而失学,充分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市财政设立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指用于执行国家、省出台的学生资助政策市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及实施我

市出台的学生资助政策市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国家、省出台的学生资助政策中需要市级财政承担的政策包括: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国家助学金政策,中职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政策,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政策,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等。

第四条 市出台的学生资助中需要市级财政承担的政策包括:市属高校基层就业学费奖补等。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用据实法分配,按照学生资助人数、市级补助标准计算。

第六条 对国家、省出台的学生资助政策,省财政提前通知和结算资金下达后,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市人社局于收到省级资金文件 30 日内将省级预算下达到各区(园区)、科学城(以下简称“各地”)和市属学校。

第七条 市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教体局、市人社局提供的预计资助名额或实际资助名额和补助标准计算补助,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后 60 日内下达资金预算,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及时清算。

第八条 各地和市属学校收到学生资助资金后,要按政策规定足额落实应承担资金,并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如按政策执行当年市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不足,各地和市属学校应先行垫付,市财政将及时予以补足。发放方式按照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执行。

第九条 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级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是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各级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各学校应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取消、调整、整合、继续执行等处理。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绩效评价和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禁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执行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分配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各地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