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学生资助管理政策详解及办事指南 | |||||||||||
学段 | 项目名称 | 资助对象 | 资助比例 | 资助标准 | 申请时间 | 一般认定程序 | 所需材料 | 资金发放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学前教育 | 减、免保教费 | 普惠性幼儿园孤儿、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 占在园幼儿总数10% | 减免1000元/生·年 | 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据实免除(民办幼儿园参照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 | 开学后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 | 幼儿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贫困证明,由幼儿园组织评审认定(评审过程应请幼儿家长代表参与)并公示,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 1.申请表(到就读幼儿园领取) 2.贫困证明(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相关部门出具,具体以各地要求为准) |
直接免收或少收 | 川财教〔2011〕224号 | |
义务教育 | 三免(免学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 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特教)学生 | 100% | 据实免除(民办学校教科书费、作业本费以及经物价部门审批备案的学杂费收费标准高出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 学杂费直接免收,教科书和作业本免费提供,民办学校按减免标准少收 | 川府发〔2016〕9号 | |||||
一补(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 受助比例约为寄宿生总数的50%,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全部享受 | 小学500元/生·期、初中及特教625元/生·期 | 新学年开学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 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贫困证明,由学校组织评审认定(评审过程应请家长代表参与)并公示,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 1.申请表(到就读学校领取) 2.贫困证明(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相关部门出具,具体以各地要求为准) |
按学期(或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或家长的银行卡(资助卡) | ||||
普通高中教育 | 免学费 | 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 | 受助比例约为在校生的30%,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全部享受 | 据实免除,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执行 | 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年开学后至9月30日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 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贫困证明,由学校组织评审认定并公示,报主管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 1.申请表(到就读学校领取) 2.贫困证明(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相关部门出具,具体以各地要求为准) |
直接免收(民办学校按减免标准少收) | 川财教〔2014〕8号 | ||
川财教〔2016〕32号 | |||||||||||
国家助学金 | 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 | 资助比例约为在校生的30%,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全部享受 | 平均2000元/生·年,各地可结合实际分档,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最高档次享受 | 每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的资助卡或银行卡 | 川财教〔2010〕330号 | ||||||
滋蕙计划 | 普通高中在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当年分配名额 | 每生每学年2000元。 | 文件通知 | 学生申请,学校初审并公示,县教育部门审核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生申请表 | 一次性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 财教〔2011〕556号 | |||
中等职业教育 | 免学费 | 除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以外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中职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 应免尽免 | 据实免除,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执行 | 学生填写备案表,由学校审核认定公示,报主管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 中职学生免学费审核备案表 | 直接免收(民办学校按减免标准少收) | 川财教〔2012〕298号 | |||
国家助学金 | 全日制正式学籍中职一、二年级涉农专业所有在校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9+3”所有学生 |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学生的20%确定(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享受);连片特困地区、藏区9+3一、二年级学生全部纳入享受范围,不受20%比例限制 | 2000元/生·年(每月200元,每年10个月) | 按学期申请和评定,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 学生提出申请,由学校组织评审认定并公示,报主管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 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及申请表 | 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资助卡 | ||||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中职学生生活费补助 | 盐亭户籍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中职学生 | 应助尽助 | 500元/生·期 | 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每年春季学期于2月1日至3月31日开放注册申请,秋季学期于8月1日至11月15日开放注册申请 | 学生在线申请,由学校和户籍地区县审核并公示 | 登录省学生资助网注册申请 | 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资助卡或银行卡 | 川财教〔2015〕230号 | 2016年秋季起实施 | ||
高等教育 | 国家助学贷款 | 生源地:盐亭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 应贷尽贷 | 1.借款额度:研究生≤12000元/生·学年,本、专科学生≤8000元/生·学年。2.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3.贷款最晚到期日: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4.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有36个月的宽限期(不偿还本金,只付利息) | 按学年申请和发放,每年7月开始,贷款办理9月底结束 | 个人申请-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银行审核-高校反馈贷款回执—银行发放贷款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加盖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部门公章)、录取通知书(新生)或学生证(在读学生)、申请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国家开发银行:11月中旬发放到借款学生默认支付宝帐号,并由就读高校统一扣缴 农信社等其他经办银行:10月底前直接汇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帐号 | 教财〔2015〕7号 | 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申请获得生源地贷款和校园地贷款 | |
财教〔2014〕180号 | |||||||||||
川办函〔2008〕250号 | |||||||||||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特别资助 | 2016年及以后被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就读全日制本专科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应助尽助 | 学费2000元、住宿费2000元 | 按学年申请和审核,每年8月开始申请,12月底完成审核工作 | 个人网上(四川学生资助网)申请-高校审核-县级教育、扶贫部门审核公示 | 登录四川省学生资助网注册申请。部属高校或跨省高校就读的学生需上传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材料 | 12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 川财教〔2015〕230号 | 2016年秋季起实施 | ||
川教函〔2016〕277号 | |||||||||||
新生入学资助 | 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 当年分配名额 |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 按年申请和审核,录取当年7月开始申请,8月底完成审核工作 | 学生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公示并发放受助资金-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受助名单 |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申请表》 | 8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 教基金会〔2012〕10号 | |||
金秋助学 | 当年被普通高等院校二类本科及以上院校录取盐亭户籍学生 | 根据各成员单位筹集资金情况 | 不低于每人2000元 | 7月开始申请 | 学生在救助帮扶中心申请,乡镇资格审查-报县级各部门审核,救助帮扶中心牵头汇总受助名单 | 《“金秋助学”申请审批表》、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困难证明材料 | 8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 ||||
建档立卡学生特别资助 | 建档立卡特别资助 | 幼儿园、中职、大学本专科 | 根据实际据实 | 1、幼儿园:据实减免保教费(民办学校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标准执行); 2、职业技术学校:项目名称: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应补尽补; 3、大学本专科:项目名称:特别资助:资助标准每生每年4000元(2000元助学金,2000元生活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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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扶贫救助基金 | 幼儿园、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职、大学本专科 | 根据实际据实办理 | 救助标准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 | 教育基金救助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子女,其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本县区域内。 (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三)在享受现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学帮扶政策(含免学杂费、助学金、生活补助、扶贫资助、助学贷款等)基础上,仍存在与子女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 |
申请表、贫困户信息证明函、就读学籍证明 | 1. 学前教育阶段,可对幼儿在校期间伙食费等进行救助。 2. 义务教育阶段,可对学生购置校服、文具、辅导资料、校内伙食等进行救助。 3. 高中阶段,可对学生教辅资料、住宿费、生活费等进行救助。 4. 高等教育阶段,可对学生交通费、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进行救助。 5、大学生1年1次,打卡发放 |
盐财行〔2017〕38号 | ||||
说明: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地各校还建立了学校资助、社会资助项目,具体办理可咨询当地当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