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毛公乡高渠村1、2社部分集体土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和征收人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5〕967号)。
(三)批准时间:2015年12月22日。
(四)批准用途:乡镇建设。
(五)征 收 人:盐亭县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毛公乡高渠村1、2社。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根据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5〕967号)文件批复位置,位于毛公乡高渠村1、2社(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 毛公乡高渠村1社耕地:17.5245亩;2社耕地:35.0595亩,非耕地7.74亩;合计总面积:60.324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1730元/亩。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2.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1)征收前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2)征收前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3.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执行。
4.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三)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标准
按县政府《关于印发盐亭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盐府办函〔2015〕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本次需安置人口共40人,实行货币化补偿和社会保障方式安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土地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止,除依法婚嫁、生育人员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相关事宜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盐亭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联系电话:0816—7222858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林木、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盐亭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