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内部审计是促进部门(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运行风险防控常态化的一项重要制定设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意见》(川办函〔2016〕201号)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绵府办函〔2017〕17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构建完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位一体的审计监督体系,促进内部审计切实发挥“免疫系统”第一道防线作用。制定该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根据《审计法》规定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依法公开。
(二)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应在现有机构编制架构内优化内设机构,整合人力资源,组建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并落实其职责和具体人员。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组建内部审计机构,强化内部审计职能:
1.全县各乡镇(街道);
2.承担各类资产(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监督的各行政单位和主管部门;
3.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4.县属国有企业;
5.县属高中、职教学校、公立医院;
6.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独立预算事业单位;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四)县属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小、下属单位较少的其他部门,可以确定一个内设非财务部门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能。
(五)审计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完善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机制,明确内部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抓好对内部审计的业务监督、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