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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02 14:57 信息来源: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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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确保项目绩效和审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积极引导、利用社会中介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规范中介行为制定该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住建部或省住建厅颁发的乙级及以上资质等级,会计师事务所评级在A级及以上。

(二)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管理规定需要采购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项目结算审查(核),由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采购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结算审查(核)。

(三)参与工程项目前期的预算编制、招标代理、竣工结算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结算审查,参与结算审查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结算审核。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查(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五)对中介机构的惩罚性措施,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


文件关联: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