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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亭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核)办法》的通知

盐府办发〔2019〕83号

发布时间:2020-01-02 15:15 信息来源: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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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县直属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盐亭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十八届第3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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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

审查(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范竣工结算审查审核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节约政府建设资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上级下达的专项建设资金,县、乡镇(街道)财政预算资金及其他财政收入、或者以县、乡镇(街道)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资金(这三类资金以下统称财政资金)的项目;

(二)部分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含)的项目;

(三)财政资金占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五)政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督导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决)算。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内审机构进行审查;内审机构不具备专业能力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并另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核。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核)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参与项目前期的预算编制、招标代理、竣工结算编制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对该项目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开展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对该项目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核)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及时依法依规选择工程结算审查和(或)审核社会中介机构,并将选择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工程基本情况报县审计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县审计局重点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核)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超投资预算的、变更较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接受审查或审核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含相关电子文档):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批准文件(如立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实施方案等批准文件);

(二)地勘报告;

(三)招标文件(含招标方案核准文件、设计图、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等);

(四)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文件、投标报价书、答标书、规费取费证等)以及投标报价文件电子文档;

(五)评标过程记录及结论、项目中标通知书;

(六)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及明细表,以及施工期间新增项目财评报告;

(七)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八)图纸会审记录、竣工图纸、隐蔽记录、现场经济签证、地基验槽记录、设计变更、安全文明施工费评价文件、施工期间影像资料、工程计量支付报告、工程变更审批文件等全套资料;

(九)竣工结算书(含电子文档);

(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施工过程中的情况说明、总结及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审查。如果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较大遗漏、疏忽、虚假,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接受的资料退回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核)实施过程中,如需补充完善资料,社会中介机构应专门函件督促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单位不配合或补充完善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存在重大瑕疵,导致该审查(核)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中止该项结算审查(核)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核),应当针对项目的专业特征成立项目组。项目组长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组员必须具有审查(核)资质。结算审查(核)的程序、方式必须遵循工程造价行业规定,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开展工作。现场踏勘为结算审查(核)必经程序,现场收方踏勘应有书面记录、图片佐证等,现场收方记录应签证齐全,特殊事项应有取证记录。计量、计价符合合同约定及计价规范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内部应当建立严格复核程序,保障审查(核)质量。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从事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核)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审查(核)工作,出具正式、规范的审查(核)报告,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不能按时完成,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规定追究社会中介机构的责任。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核)报告文书前,建设单位必须确认审查(核)结果并签订确认书。审查(核)报告内容要反映审查(核)过程,包括:项目概况(立项批复、计划投资、招标核准、建设规模)、招标投标情况、财政评审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竣工验收情况、审查(核)程序、审查(核)方式方法和审查(核)结果,做到内容要素齐全、逻辑清晰、文字简洁,满足政府投资报告要求,审查(核)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分别报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和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的相关内容;

(二)施工单位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高估冒算、弄虚作假。审查(核)的审减率如果超过5%,施工单位承担超过部分5%的违约金。违约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在清算工程价款时一并扣除。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


解读关联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核)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