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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盐府办发〔2019〕85号

发布时间:2020-01-02 15:17 信息来源: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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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县直属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政府十八届第3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31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确保项目绩效和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以及《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盐亭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盐府发〔201916号)、《盐亭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核)办法》(盐府办发〔2019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上级下达的专项建设资金,县、乡镇(街道)财政预算资金及其他财政收入,或者以县、乡镇(街道)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资金(这三类资金以下统称财政资金)的项目;

(二)部分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含)的项目;

(三)财政资金占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五)政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住建部或省住建厅颁发的乙级及以上资质等级,会计师事务所评级在A级及以上。

第四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核)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建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按照《盐亭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核)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理结算,并接受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管理规定需要采购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项目结算审查(核),由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采购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结算审查(核)。

第七条 参与工程项目前期的预算编制、招标代理、结算编制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结算审查,参与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结算审核。

第八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盐亭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和《盐亭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核)办法》的要求进行结算审查(核),并严格遵守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工程造价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出具的项目审查(核)报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审计局报送社会中介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情况表(纸质和电子档),内容包含:中介机构名称、被审核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立项金额、财评金额、中标金额、送审金额、审定金额、审核金额、采购社会中介机构时间、审结时间等。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结(决)算办理结束后,应当做好接受县审计局审计监督的准备,同时将以下资料收集整理并装订成册: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九)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将审查(核)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并立卷归档,当其受托项目被县审计局复核时,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档案资料提交县审计局。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核查:

(一)参审社会中介机构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审查(核)报告及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三)合同、招投标、适用规范等文件中涉及工程造价条款的执行情况;

(四)审查(核)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落实情况;

(五)现场踏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六)重要审查(核)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

(七)金额较大的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等计价依据的审查(核)情况;

(八)重大争议问题及主要审增、审减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情况;

(十)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按照相关规定可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复核,相关审计核查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受县审计局委托参与审计核查的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根据受托合同开展核查工作,并及时出具核查报告。在核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审计纪律,若发现重大违规线索和问题,应及时向县审计局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照县审计局的复核结论,对工程结算中多计、多付的工程款项及时予以调整和限期收回;对无法收回造成损失的,县审计局按审计程序移交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订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查(核)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包括损失赔偿、逾期提供结论文书、结论文书不符合国家规范等的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建立内控制度,确保其审查(核)结论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2012》规定。县审计局审计复核发现参审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成果文件不符合规范文件标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社会中介机构责任。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在盐亭县范围内承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

(一)提供的审查(核)报告误差率在5%及以上或同一年度内误差率在3%5%达到两次及以上的;

(二)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

(三)将承接的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不配合县审计局实施审计核查的。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核结果严重失实,或者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按照《盐亭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


解读关联:关于《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