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三农
1.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财税〔2018〕135号)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
3.自2001年8月1日起,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等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21号)
4.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7〕83号)
5.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56号)
6.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
7.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2〕75号)
8.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其它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30号)
9.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符合条件的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10.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2.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车船税法)
1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14.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5.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16.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财税〔2017〕55号)
1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18.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摘自:四川省财政内网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