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保障我县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共建文明和谐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政府有必要在县城区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起草过程
2024年11月中旬,县公安局与县生态环境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云溪镇和凤灵街道办等部门会商,再经与会部门进行调研,结合我县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县公安局起草了《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该《通告》经盐亭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生态环境局四部门反复讨论和修改,后再经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书最终形成了目前起草的《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四、主要内容
1、禁止燃放区域:主城区北至民兴医院、晚情山庄福利院,南至中原石油宏润加油站、复兴村村委会,主城区东至嫘祖圣境、经开区临江桥,主城区西至高山国家森林公园靠城区一侧。
2、我县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执行到位。
3、鼓励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殡葬服务企业、寺庙等单位,对其所在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4、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查证后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禁放区域内任何流动摊位及未经许可的商铺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6、本通告自2025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