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9301097/202307-00012 | 公文种类: | 通告 |
|---|---|---|---|
| 发布机构: | 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8-04 |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 文 号: | 盐府告[2021]20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关 键 词: | 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 |
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盐府告〔2021〕20号
为进一步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筑牢生态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
二、禁猎期
实施全年禁猎。在禁猎期内,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但国家批准的狩猎场除外。
三、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四川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捕、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核后,依法猎捕。
五、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有义务向盐亭县公安局或盐亭县自然资源局举报(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县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0816-7222858)。
六、凡违反本通告的有关部门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盐亭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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