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9301097/202307-00012 公文种类: 通告
发布机构: 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08-05 文  号: 盐府告[2021]20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 键 词: 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

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2021-08-05 11:22文章来源:盐亭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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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府告〔2021〕20号

为进一步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筑牢生态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

二、禁猎期

实施全年禁猎。在禁猎期内,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但国家批准的狩猎场除外。

三、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四川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捕、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核后,依法猎捕。

五、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有义务向盐亭县公安局或盐亭县自然资源局举报(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县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0816-7222858)。

六、凡违反本通告的有关部门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盐亭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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