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9301097/202501-00002 | 公文种类: | 通告 |
|---|---|---|---|
| 发布机构: | 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2-26 |
| 发布日期: | 2024-12-26 | 文 号: | 盐府规[2024]4号 |
| 有 效 性: | 失效 | 关 键 词: | 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盐亭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共建文明和谐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区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主城区北至民兴医院、晚情山庄福利院,南至中原石油宏润加油站、复兴村村委会,主城区东至嫘祖圣境、经开区临江桥,主城区西至高山国家森林公园靠城区一侧。
二、我县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执行到位。
三、鼓励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殡葬服务企业、寺庙等单位,对其所在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派出所查证后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禁放区域内任何流动摊位及未经许可的商铺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县应急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六、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如发现有违规行为,请拨打全县查禁非法生产,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 110。全县查禁违规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 0816-7120238.
七、本通告自2025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特此通告。
盐亭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