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环法盐罚字〔2022〕8号
盐亭县京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230560681785
投资人: 牛智民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四川省盐亭县工业园区
我局于 2022年 6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经营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内城市固废回收综合利用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项目投资认定及支撑票据、盐亭县京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城市固废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竣工结算书、巡查记录表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22 年 7月 7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环法盐告字〔2022〕8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川环发〔2019〕58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6400.00元(大写:壹万陆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商行政务服务中心支行
户 名: 绵阳市财政局应缴归集户
账 号: 0203015090000001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