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环法盐罚字〔2022〕12号
盐亭县精神病医院:
社会信用代码: 52510723314516763W
投资人: 杨建华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盐亭县云溪镇三义村一组
我局于 2022年 9月27日对你医院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总排废水水样所测项目不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处理标准,超标因子:粪大肠菌群,测定值:9200mg/L,超标倍数0.84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23 年 1月 13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环法盐告字〔2022〕12号) 告知你医院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医院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川环规〔2022〕4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医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4900.00元(大写:贰拾万肆仟玖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商行政务服务中心支行
户 名: 绵阳市财政局应缴归集户
账 号: 02030150900000014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