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环法盐罚字〔2023〕3号
四川鑫德荣电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23MA69UEJN70
法定代表人: 陈俊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经开区西陵大道6号
我局于 2023年 2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电子元件散热风扇生产线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审批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环评合同、验收相关资料、散热风扇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书、巡查记录表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23 年 4月 26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环法盐告字〔2023〕3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川环规〔2022〕4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600.00元(大写:贰仟陆百圆人民币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商行政务服务中心支行
户 名: 绵阳市财政局应缴归集户
账 号: 0203015090000001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