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不服盐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盐亭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盐府行复终字〔2023〕4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盐亭县公安局
住所: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兴盐街1号
法定代表人:雷勇,男,现任该局局长。
申请人赵某某对被申请人盐亭县公安局作出的盐公(岐)行罚决字(2023)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7月21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