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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不服盐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发布时间:2023-10-26 09:56 信息来源:盐亭县司法局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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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人民政府

             行                                     

                                                        盐府行复决字20235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盐亭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雷勇,男,局长。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兴盐街1号。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6月30日作出的盐公(云)行罚决字2023485号处罚决定书7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7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其摔坏村委会价值325元财物,是因为村委会指使他人打听行踪,知晓后到村委会讨要说法,在村委会办公室,村干部龙某某左手其疼痛难忍于是在气急之下摔坏印机情有可原。在此次事件中自己是受害者,过错方是村委会找人打听其行踪村干部龙某某,当天民警陪同其去县医院检查左手伤情。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盐亭县人民医院挂号记录盐亭县人民医院收费小票、银行消费记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申请人到云溪镇某某村村委会办公室质问该村委会为何打探他行踪的过程中,申请人一直阻挠该村村干部办公,将该村委会打印机和玻璃水杯损坏、移动空调机掀翻在地,申请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我局依法受理案件、收集相关证据、对案件进行合议、作拟处罚前的告知、对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三)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属于一般情节,我局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准确。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行政复议答辩状、受案登记表、呈请证据保全报告书及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9日9时许,申请人到云溪镇某某村村委会办公室质问村委会为何派人打探他行踪。申请人在质问该村村书记赖某的过程中,一直坐在村干部龙某某工位上阻挠其办公,多名村干部多次劝说,但申请人一直不肯起身,龙某某便将申请人从工位上拉起来,申请人认为龙某某扭伤自己左手,便将办公室打印机和玻璃水杯、移动空调掀翻在地,随后又将掀倒的打印机抱起来砸向地面,造成打印机损坏。当日,被申请人接警后,迅速出警并受理该案制作勘验笔录采取证据保全等措施并对证人王某霞赖某龙某某进行询问;5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并询问了证人金某阳陈某培6月2日,询问证人金某某6月5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向盐亭县价格认证中心提交涉案打印机价格鉴定聘请书6月16日,盐亭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鉴定结论。6月19日,被申请人证人赵某林询问,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询问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某某村村委会。被申请人于6月27日作了处罚前的告知,6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7月6日将被保全的物品归还被侵害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于7月10日向我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7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呈请证据保全报告书及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盐亭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具有对违法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盐亭县公安局的执法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可以认定,2023年5月29日9时许,申请人存在故意毁坏某某村村委会打印机行为,申请人陈某对于故意毁坏某某村打印机的事实也予以认可,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正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十二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期限问题……‘鉴定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年05年29日受理案件6月5日被申请人提交鉴定6月16日盐亭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被申请人,该期间为鉴定期间,不计入办理本案的期限。因此,6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并未超出法定办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在拟处罚告知程序中提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依法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并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6月30日作出处罚决定并在送达申请人未违反法律规定。另外被申请人调查取证的其他环节,如询问、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故意损毁某某村村委会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一般情形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法律适用准确,过罚相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公(云)行罚决字2023485号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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