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人民政府
2024年森林禁火令
盐府规〔2024〕3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全力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森林禁火期
从2月1日起至5月10日。
二、森林禁火区
全县所有林区林地、距林缘50米范围及野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区域。
三、禁火规定及措施
(一)严禁在森林禁火区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野炊、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确需在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并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设置森林防火设施,配备森林防火设备。
(二)各责任单位和成员单位要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严管野外火源,严惩违法用火,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并派专人严防严守。
(三)凡进入森林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登记,主动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禁火区,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禁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及在森林禁火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主动承担经营区域内的森林禁火责任。
(六)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检查,组织人员开展防火巡护,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七)全面执行森林防火党政同责,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各毗邻单位、村组要认真落实护林联防联控责任,共同做好联防区内森林防火禁火工作。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火灾,应当立即报警,火情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火情火灾现场,科学指挥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一律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盐亭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