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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盐亭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2 14:58 信息来源:盐亭县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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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落实《四川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21〕36号)和《四川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川财农〔2023〕26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印发了盐亭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该文件解读如下:

二、主要内容

《办法》总共5章26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的内涵及按使用方向的分类,规定财政衔接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有效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二章资金的预算安排及分配共4条,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一定规模的县级衔接资金。资金的分配综合考虑脱贫村的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围绕全县乡村振兴规划和各年度具体乡村振兴工作目标,按照规划分配的方式方案进行分配,报县政府批复。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规定共8条,明确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遵循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等原则。

第四章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共8条,相关县级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附则共2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2日起施行,原文件(盐府办发〔2021〕52 号)同时废止。

三、修订内容

(一)支持发展新型农村经济(《办法》第9条第二点)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部署要求,“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现修订为“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二)优化县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办法》第9条第二点)

县级衔接资金可用于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也可用于教育、卫生、低保、医保、养老服务、临时救助、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和综合保障措施。

(三)明确项目验收主体(《办法》第14条)

原管理办法管理主体不明确,现修订为:“项目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文件: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亭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