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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亭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2 11:30 信息来源:盐亭县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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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府办发〔2023〕37号

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凤灵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确保全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全高效规范使用,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21〕36号)和《四川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川财农〔2023〕26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修订《盐亭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内容。

请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盐亭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要求执行。如已按原文件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须按新修订文件要求及时予以整改。

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盐亭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按照使用方向分为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农村脱贫残疾人巩固提升、衔接期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衔接期小额贷款分险金、防止返贫基金及其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第四条  衔接资金应当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有效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按照过渡期内“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和“四个不摘”要求,县财政根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的需要和财力情况,结合专项衔接资金情况,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一定规模的县级衔接资金。

第六条  衔接资金应当综合考虑脱贫村的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对国家、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予以倾斜支持。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统筹安排到县的省级衔接资金和不超过30%中央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上级衔接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衔接资金要围绕全县乡村振兴规划和各年度具体乡村振兴工作目标,按照规划分配的方式方案进行分配。规划分配依据县政府审定通过的衔接资金规划安排项目资金。

第八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年度乡村振兴工作计划,拟定财政衔接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批复。

第三章  资金使用规定

第九条  县乡村振兴局和县财政局应按照中央和省市县衔接资金政策要求,结合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实际,紧密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因地制宜确定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并遵循如下使用方向: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家庭种植业、家庭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产业服务、农旅结合和农产品销售等产业发展所需的种苗、场地、设施设备、必要的田间基础设施及生产奖补,以及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监测预警工作经费等支出。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助。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可适当安排资金用于组织稳定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岗位。对吸引脱贫劳动力就业较多、带动带领脱贫劳动力发展较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吸引和带动带领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情况,给予适当奖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4.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高农村就业和生产能力,培育致富带头人和农业领军人才进行的实用技术和技能给予培训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发挥乡村振兴基金效能,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特色优势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支持农业品种培优,推进建设绿色、标准化、信息化和旱涝保收、能排能灌、宜机作业的种养产业基地。统筹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推进农产品田头市场、仓储、保鲜、烘干、冷链物流等流通设施建设,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一二三产业和农旅文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农业功能价值。支持农产品品牌打造,开展品牌营销和宣传,做到“质量兴农、品牌强农”。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和“10+3” “4+2”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支持脱贫地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发展壮大特色优势农业产业,推动农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2.县级衔接资金可用于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也可用于教育、卫生、低保、医保、养老服务、临时救助、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和综合保障措施。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赈、农村脱贫残疾人巩固提升项目。

4.围绕编制、审核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条  衔接资金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群众主体的原则,采用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金融、社会资本参与,撬动更多金融、社会资本和帮扶资金投入巩固衔接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可根据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不超过到县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总额的1%使用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安排解决。按上述资金渠道保障后,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到县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乡村振兴规划编制、前期设计、项目评审、招标、监理、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要加快衔接专项资金下达进度,收到省市财政衔接资金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级文件通知到县乡村振兴局。资金分配方案在县政府审定后,县财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各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并做好资金分配情况公告公示。

第十四条  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时,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预拨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或视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衔接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  衔接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欠发达国有农场、国有林场棚户(危旧房)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有明确的资金来源渠道、补助标准和筹资责任的项目,不得重复和超标准安排;

(九)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与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县级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县乡村振兴局、县发改局、县民宗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残联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商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按程序报审;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要加强资金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全面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切实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县财政资金文件后,围绕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目标任务,在资金使用范围内,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方案经县政府批复后,10日内报省市财政、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宗委、农业农村、林草和残联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中央、省、市、县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公告公示。

(一)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60日内,对资金安排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县财政资金下达文件10日内,对项目资金安排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

(三)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级下达资金后10日内,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示栏或以广播、手机信息等形式公告公示;项目竣工后10 日内,对项目完成情况公告公示。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资金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要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动态监控等平台,全面加强衔接资金监管。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体系。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盐亭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府办发〔2021〕5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解读:关于《盐亭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