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我局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盐亭县2022年单选项目(盐亭县巨龙天然气处理站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盐亭县巨龙镇天水村1组征地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现将本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法律、政策拟定。
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巨龙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登记的,其内容以土地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方案经批准后,巨龙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载明的标准及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安置协议》。
三、本公告由巨龙镇人民政府组织张贴在被征收土地的镇(乡、街道)、村(社区)、社(组)政务公开栏,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四、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盐亭县巨龙镇天水村1组征地安置方案》
盐亭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10日
(联系人:王宇琦 联系电话:0816-7222858)
附件
盐亭县巨龙镇天水村1组
征地安置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绵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绵府发〔2020〕23号)等文件规定和《盐亭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盐府告〔2022〕16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人口数量
(一)拟征收土地项目:盐亭县巨龙天然气处理站建设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盐亭县巨龙镇天水村1组。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拟征收土地总面积6.4066公顷。其中农用地5.9517公顷,建设用地0.4549公顷。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附件1)。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
(五)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48人。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之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盐亭县巨龙天然气处理站建设项目。
三、拟征收土地费用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编号:Ⅰ):465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标准: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
(二)土地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
1.土地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80%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标准
(一)青苗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5%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五、方式
(一)土地费、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拨付使用,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按相关规定列支。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由当地财政支付给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六、人员安置方式
此次拟征地范围内应安置人员48名,拟采取养老保障方式予以安置。按照省政府川办发〔2018〕59号及省人社厅等三部门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住房安置方式
此次拟征收土地涉及拆迁40户99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货币化方式进行安置。
八、其他事项
《盐亭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盐府告〔2022〕16号)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可作为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以省政府批准征收后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时间为准。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