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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人民政府征地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06 15:16 信息来源:盐亭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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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我县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盐亭县2023年第1批(盐亭县金峰水厂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盐亭县富驿镇三联村3组征地安置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本方案),现将本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法律、政策拟定。

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盐亭县富驿镇办理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三、本公告由盐亭县富驿镇组织张贴在拟征收土地的镇(乡、街道)、村(社区)、社(组)政务公开栏,公告时间30日,同时在盐亭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盐亭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听证申请的,我县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本公告公示期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按法律规定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盐亭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载明的标准、方式及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盐亭县富驿镇三联村3组征地安置方案

 

 

盐亭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6日

(联系人:王宇琦      联系电话:0816-7222858)

 

 

 

附件

 

盐亭县富驿镇三联村3组

征地安置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绵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绵府发〔2020〕23号)等文件规定和《盐亭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盐府告〔2023〕2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人口数量

(一)拟征收土地批次(项目):盐亭县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盐亭县金峰水厂巩固提升工程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盐亭县富驿镇三联村3组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拟征收土地面积共1.462公顷,其中:耕地1.2744公顷、其他农用地0.1411公顷,建设用地0.0465公顷。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附件1)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

(五)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4人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盐亭县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盐亭县金峰水厂巩固提升工程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三、拟征收土地费用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编号:Ⅱ类):439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标准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

(二)土地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

(1)土地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80%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标准

(一)青苗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5%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五、方式

(一)土地费、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拨付使用,涉及拟征地农民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安置的,按相关规定列支。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由当地财政支付给拟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六、人员安置方式

此次拟征地范围内应安置人员4名,拟采取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方式予以安置。按照省政府川办发〔2018〕59号及省人社厅等三部门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七、住房拆迁安置方式

此次拟征收土地不涉及住房拆迁安置。

八、其他事项

《盐亭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盐府告〔2023〕2号)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可作为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拆迁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以省政府批准征收后盐亭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时间为准。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