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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30 14:57 信息来源:盐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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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有效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保持盐亭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为尽快出台实施意见,请于2022年6月7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我局工作人员(联系人:王润滋,联系电话:15681153759),逾期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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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县委县政府“开放兴盐”战略的决策部署,有效缓解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县域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住房需求,保持盐亭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60万元调整至70万元。

(二)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方式。2022年12月31日前,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住房贷款记录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方式,无尚未结清住房商业贷款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一笔尚未结清住房商业贷款的,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新购房屋可提可贷。2022年12月31日前,凡在我 县新购自住住房(期房、现房、再交易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提取该套住房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进一步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改善性住房,满足合理住房需求。

二、加大住房领域金融支持保障力度

在落实“房住不炒”的基础上,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在符合有关房地产金融监管政策前提下,金融机构应充分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企业合理信贷需求,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三、落实引进人才安居补助政策

对符合《盐亭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办法》(盐府办发2014105号)规定的适用对象给予住房补贴和工作补贴。补助标准按照《盐亭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办法》执行。如有新政策出台,则按新政策补助标准执行。

四、对多孩家庭给予购房优惠政策

(一)实施财政补贴。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自本措施执行之日起,在盐亭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财政补贴,单户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财政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联合制定。

(二)鼓励房开企业设置特别优惠。鼓励开发企业对生育二孩、 三孩的家庭,在给予最高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特别优惠。特别优惠的额度不计入不能低于备案价 85%以下销售的价格范围。

五、调整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要求

2023年6月30日前,新建商品房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由原6层及以下主体封顶、7层及以上完成地上层数的1/3且不少于7层,调整为完成地上3层后即可办理预售许可。

六、探索推行征收安置货币化

积极探索推行征收安置以货币化安置为主,选择产权调换的,鼓励在商品房项目中筹集房源。

七、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

加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销售价格指导和管理,指导开发企业以成本为基础、市场为导向,合理确定商品住宅价格,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时向住建部门报备。在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10日内一次性公示房源价格,公示价应与报备价格一致,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同时不能低于备案价85%以下销售。房源报备价格不得擅自调整,若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报住建部门。

八、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率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规定,预售资金必须全部归集到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严禁抽调挪用,严格审核、拨付,确保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交付和办证。提高预售资金使用效率,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前,由开发企业直接到银行开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机构不再提出开户意见;监管账户名称须后加“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字样;建设资金未达到拨付节点的,可按已达到拨付节点的下一节点提出申请、按照实际工程量拨付相应的建设资金,但拨付资金不能超过该节点的拨付比例。

九、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限

2023年6月30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企业书面承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50%,在竣工验收前全部缴清。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意见》中有明确时限的,以《意见》中明确的时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