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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全县食盐消费者和经营者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3-08-28 12:15 信息来源: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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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食盐消费者和经营者:

受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影响,国内部分市场发生食盐抢购现象。我国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管理,食盐来源主要分为三类:井矿盐、湖盐、海盐。当前我国的食盐产品结构占比为井矿盐87%、海盐10%、湖盐3%,井矿盐和湖盐生产均不受日本核污染影响。 

我国拥有世界最大的食盐生产企业中盐集团,食盐产能超过1000万吨/年,其中井矿盐占比95%、湖盐占比4%、海盐占比1%。在全国有完善的产销企业布局,食盐储备供应充足。

目前,我县市场上销售的食盐品种大部份为井矿盐,不受核污水排海影响,供应充足,请市民理性消费,不要盲目抢购。不信谣、不传谣。为保障食用盐价格秩序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郑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稳定价格水平。

二、不得借突发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五、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捆绑搭售其他商品或在法律规定以外附带其他不合理条件,变相提高价格或强制收费。

六、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八、严厉打击无证批发、产销禁盐、掺杂食盐、销售散盐、标签违法、碘标违规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

十、各经营者应当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

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食盐监管工作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电话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