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亭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府发〔2019〕16号

发布时间:2020-01-02 15:13 信息来源: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人次:
分享到:
【 字体:  

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县直属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盐亭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八届第3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亭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盐亭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项目各方履职尽责,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办发2018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上级下达的专项建设资金,县、乡镇(街道)财政预算资金及其他财政收入,或者以县、乡镇(街道)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资金(这三类资金以下统称财政资金)的项目;

(二)部分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含)的项目;

(三)财政资金占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五)政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结合跟踪审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按审计项目年度计划对部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直接审计。未纳入审计机关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通过内部审计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进行审计。

第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现行管理办法承担项目工作职责,并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利,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审计机关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和行政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盐亭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全面、准确、适时、动态掌握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信息,逐步实现以信息化手段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面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应采取项目稽察、跟踪审计、审计调查、竣工决算审计等方式实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政策落实、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使用、政府投资绩效、相关部门权力运行和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县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本着全面监督、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拟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报县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于没有纳入当年年度计划但符合立项条件的一般性项目,原则上纳入次年或以后年度计划予以安排;对于特别重要、紧急且符合立项条件的交办事项,可调整纳入当年计划并严格执行报批程序。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如经济签证、设计变更等;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监督过程中,可以根据项目进度、具体审计事项的进展情况,分阶段、分事项提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各有关单位应当将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按时限要求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必要时由审计机关报告县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有关单位必须执行;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对有关单位具有约束力,并作为评价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依据。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县审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执行政策法规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和县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按规定利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力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组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好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等职责,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完成好项目建设期费用的归集,并办理好决算。同时,要指定专人按照盐亭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要求,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精准录入、更新、上传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要切实履行内部审计职能,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对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部门(单位)应当按规定利用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费用计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复核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重点核查相关审计报告的业务质量,主要包括:

()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被审计事项的情况;

()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存在的重大问题是否披露和发表审计意见;

()执业程序、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符合执业准则等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质量的核查,应当采取调查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执业单位、现场查验实物、与有关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沟通、查阅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相关业务卷宗等方式进行,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有关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如实提供与核查或调查相关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对审计专业之外的技术问题,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核查发现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出具不实或有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一)核查结果作为管理和选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决)算审计、国有资产评估鉴证等业务的重要依据;

(二)审计报告有重大遗漏但情节较轻的,由审计机关责令相关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限期纠正;

(三)核查结果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通报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

 ()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严重不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审计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


解读关联:关于《盐亭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